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9

津发改规〔2020〕8号

来源:经贸处                                                                                                                                                 时间:2020-07-29 12:21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的管理,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727


 

 

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津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使用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三条项目选择要符合国家及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要求,范围包括:

(一)冷链物流项目。重点支持各类保鲜、冷藏、冷冻、预冷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应用新型制冷源和制冷设备的绿色化、智能化改造,特别是在建设冷链物流基地和打造京津冀一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及推动农产品物流网络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二)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建设,特别是服务我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发展的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国家物流枢纽内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的项目。

(三)落实我市重点物流工作的项目。重点支持在《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年)》确定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内建设的转运基础设施、现代化立体仓库和信息平台类项目,以及应用先进运输方式、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四)城乡配送网络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提供公共服务的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农村物流服务点及城市共同配送等物流设施的项目。

(五)物流标准化项目。重点支持仓储和转运设施、运输工具、停靠和卸货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建设运营等,推广应用托盘、集装箱、集装袋等标准化设施设备。

(六)产业融合类项目。重点支持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的现代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应急物流信息系统等应急物流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项目。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资源型产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粮食和农资产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七)其他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齐备,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在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0%,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五条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银行信誉良好,守法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专项资金相关违约失信行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第七条已申报或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要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现有物流设施及运营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荣誉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平面图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包括项目的公共服务性和经济社会效益,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协作意向,项目实施后的前景,以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六)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实景照片,招投标情况。

(七)编制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等项目效益指标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情况、生产效率提高情况等促进行业发展指标。

(八)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信誉证明、项目自筹资金和贷款资金的证明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等。

(九)信用承诺书。包括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要件的真实性、未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设计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请验收以及自愿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检查和监督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市属企业。

第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重点从项目的支持方向符合性、前期手续齐全合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和有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情况征求社会意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召开专家会议,出具评审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项目名单,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更、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建设期延期1年及以上等重大变化,项目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核实无误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和投资计划的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进行相应调整,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因项目调整而调减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规范使用,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通过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项目支持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各类稽查或监督检查,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如实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项目单位的违规违约信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上进行公示,取消相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格,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81日起施行,20227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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