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 TAEC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地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研究院所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社会、会员提供服务,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天津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党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发展壮大工程咨询从业队伍,不断增强工程咨询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二)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收集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本市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担本市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起草提出防工程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对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申报、年检和资格复评初审的基础工作年检和资格审查的基础工作;负责本市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资格初审查、培训、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制定本市工程咨询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标准,开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贯彻或制订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培育和规范工程咨询市场;
(五)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依法依规开展行业内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工作,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培训、调研与考察。努力促进和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水平和行业的整体素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参考资料。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
(六)推进协会工程资讯网站的建设,传播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建筑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
(七)维护会员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在政府委托的情况下,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由本会印制的申请登记表,提交必要的单位证明材料及复印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通过行业自律性文件;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四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理事长会推荐,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赞助;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0 月27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津政党发[2019]3号文件精神,协会于2019年7月19日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写入协会章程“总则”的“宗旨”部分,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协会章程中明确表述。